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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的法律与交往理性
引用本文:曾益康.论哈贝马斯的法律与交往理性[J].法制与社会,2008(4).
作者姓名:曾益康
作者单位:广州医学院
摘    要:哈贝马斯基于这样一个出发点:一个更加世俗或祛魅的社会,在元社会保障理论缺失的情况下,规范秩序如何可能他另避蹊径建构法的商谈论,首先拿在理性法传统中占重要地位的实践理性开刀。他扬弃了康德的实践理性,用交往理性取代了实践理性。通过论述法律与交往理性的关系来论证为什么交往理论为法的商谈论提供了合适的语境。

关 键 词:实践理性  交往理性  法律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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