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
| |
引用本文: | 张江红. 论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J]. 证据科学, 2001, 8(1): 25-29 |
| |
作者姓名: | 张江红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00088 |
| |
摘 要: | 医疗事故纠纷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要很好的处理医疗纠纷,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必须明确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造成医疗事故的不当医疗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是侵权行为。相应的,医疗机构对病员应予赔偿,而非补偿。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对于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从证据规则的原理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它应是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而非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可审查其证明力,决定是否适用。这样才有利于做出正确裁判。此外,还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病员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
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 性质 |
The Character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expert conclus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