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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摘    要: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一样,都是典型的结果犯。二罪虽然都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生命权利。两者有质的差别,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也有较大的悬殊。二者更主要的区别还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处罚杀人罪既遂,也处罚杀人未遂和预备甚至杀人中止;但伤害则以结果论罪,构成轻伤的则以轻伤罪论处,构成重伤的按重伤罪判刑,如果伤害致死,也单独规定了加重的刑罚,然而并不处罚伤害未遂和预备。诚然,一般说来,故意伤害罪尤其轻伤罪,比之故意杀人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要轻得多。所以,通常不处罚伤害未遂。但是,事物是复杂的,自当不应绝对化。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未遂,不论从其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来看,都是相当严重的,如不处罚,实在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有否犯罪未遂,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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