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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设立绥化市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摘    要: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请示悉。同意你省撤销绥化县,设立绥化市。以原绥化县的行政区域为绥化市的行政区域。绥化市由绥化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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