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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的责任的惩罚性
引用本文:李剑华 ,沈德理.论债的责任的惩罚性[J].法学评论,1987(5).
作者姓名:李剑华  沈德理
摘    要:从历来人们对债的解释看,债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总称。实际上,它既已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而存在,则应理解为它不仅包括债权和债务,还应该包括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债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在一般情况下是作为法律概念来使用的,但由于概念的衍生,在某些情况下它亦作为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为人们所使用。这两种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债务方面言之,即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后者则不具有上述属性。《法学阶梯》为债下的定义是:“债者,依国法而应负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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