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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分流的三种模式
引用本文:戴建志.执行案件分流的三种模式[J].人民司法,1994(10).
作者姓名:戴建志
摘    要:执行案件分流的三种模式本刊记者戴建志自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设置专门执行机构以来,在法律上结束了过去法院“审执合一”的局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执行案件并未全部归执行机构办理,还有相当一部分留在业务庭审判员手里。为了克服执行难,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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