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闯红灯”做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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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元成.从“不闯红灯”做起[J].中国监察,2010(23):6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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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元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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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7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郑州市市政局路灯管理处原处长常景明有期徒刑12年。将届退休年龄的常景明,曾对郑州市的市政建设特别是夜景照明工作作出过突出贡献,而享有"城市美容师"的美誉。这一点,从游客对郑州市的由衷赞叹"昼游嵩山少林寺,夜赏东区不夜城"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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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 路灯管理处 嵩山少林寺 郑州市 有期徒刑 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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