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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股该不该辞退──人事争议个案分析
作者姓名:储正陆
摘    要:[实例简介]周某,男36岁,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秦淮安行健康路分理处出纳员。因利用单应原会计方某(己判刑)提供的三十万元公款上班时间炒股,适成九万多元经济损失,被单位辞退。周某不服,遂向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周某诉称:1994年3月,该单位原会计方某提供三十万元资金以周的名字在省证券城市业务部开立大户,委托周炒股,他们是委托关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周无关;市农行秦淮支行认为周利用上班时间炒股没有事实根据;目日已36乡,冉就业国双。敌情来十中裁委员会撤销市农行对日的辞退决定,8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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