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公民的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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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况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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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久前,律师佘某乘车前往长沙,按新规定株洲到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还是被按照旧规定收费。他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铁运输法院,要求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长铁运输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后了解到,事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并且进行了整顿,将多收的票款退还,还聘请余某担任客运公司的“路风监督员”。对于佘某仍执意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长铁运输法院立案庭认为余某的行为系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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