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应构建遗失物归还可获酬的法律制度 |
| |
作者姓名: | 何云 郭卫华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云),北京大学法学院(郭卫华) |
| |
摘 要: |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的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的、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遗失物经过一定时效后会成为无主财产,但其初始状态不是无主财产,也不是抛弃物。遗失物在一定时效范围内,其所有权和持有权仍属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都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也明确规定:“拾得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了拾得人负有无偿归还遗失物的强制性义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