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共同的理论错误,是将法律的性质误认为一种定价体制,将法治的代价错归为一种交易成本,将法律的边界依照与市场等定价体制的替代关系来确定。究其原因,在于没能在理论上揭示交易成本过高与权利界限不清之间的内在关联,造成了错误的概念区分。两者其实是一回事,都是因利益分歧产生的权利争议,而非因价格分歧产生的市场替代。法律的规则选择,并非替代市场的权利定价,而是先于交易的权利定界。法律的性质,是权利的定界,而非权利的定价;是利益分配,而非资源配置。法律的利益分配和权利界定,不同于私人主体通过达成契约自愿实现的利益交换,而是公共权威通过规则选择强制安排的利益分配。司法救济的法定价格,不同于市场价格,实质是一种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司法强制。不论立法还是司法,法律界权都不是简单的校正正义问题,而是分配正义问题。前述理论错误都源自于忽视界权成本。法律的边界,不是取决于不同定价体制的边际交易成本,而是取决于不同界权选择的边际界权成本,取决于法律界权的供给需求关系,取决于法律与其他界权体制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法律的边界与市场这一定价体制及其交易成本无关,界权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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