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保护和改善三峡库区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含磷洗涤剂对水体的污染,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含磷沈涤剂,改售无磷洗涤剂;本市企业和经营性单位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改用无磷洗涤剂。二、本通告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织物洗涤剂(包括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等)、餐具洗涤剂、上业用净洗剂等洗涤产品,符合或优于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HJBZ8—1999)中关于洗涤剂的要求,即其总磷酸盐含量小了二或等于1.1%的洗涤剂。含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大于1.1%的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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