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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作者姓名:闫欣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国家机构体制的变迁,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新型的房屋纠纷愈来愈多,并且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加,这些房屋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数量也逐渐上升。但根据《民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屋纠纷都由法院受理。只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房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否则一般不予受理。哪些是属于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呢?《民法》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由人民法院受理。由于行政隶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目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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