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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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曙光.论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J].法学家,2015(2):46-60,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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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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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井冈山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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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我国持有型犯罪研究”(项目编号:FX1314)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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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实务对持有型犯罪的认定,在持有事实之外,还附加设置了诸如"不能说明来源的"、"没有证据证明持有物品构成其他犯罪的"等责任追究条件。将这种"附加条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工作程序"、"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或者理解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不作为,是理论诠释上的一种歧途。"附加条件"实质是追诉关联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程序性客观情势,被立法化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起到拟制持有行为非法性根据的作用,与持有事实一起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事实原态。由此,"附加条件"并不"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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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附加条件” 客观条件 非法性根据 法律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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