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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权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姓名:孙道锐  张丽洁
摘    要: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1敖和第1023条第2款的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肖像权和自然人声音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肖像权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四个方面的权能,利用信患技术手段伪造侵害任意一个方面的权能便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自然人声音并非一项具体人格权,自然人对其声音仅享有被动的防御性...

关 键 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肖像权  法教义学  民法典  深度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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