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实质法治论是中国学界盛行的主流观点。由于缺乏理论上的自洽性和清晰性,它受到形式法治论者的深刻批评。对实质法治进行理论辩护是完全可能的。要在理论上认真对待实质法治,就必须回应形式法治论者对实质法治论的两个典型批评:一是对实质法治论的“冗余论”批评,二是实质法治论的“反法治悖论”。形式法治论者对实质法治论的批评,既是出于对实质法治概念的简单化理解乃至误解,也是因为实质法治欠缺足够的理论建构。关于实质法治的理论建构,一方面我们要真正理解实质法治概念中实质价值和形式条件这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实质法治也需要一种关于实质价值之分类和筛选的资格理论,因为并非所有的价值都应进入实质法治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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