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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表现与规范适用
引用本文:崔雪炜.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表现与规范适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2):206-224.
作者姓名:崔雪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动态系统论在合同类型领域运用的空间探索”(6322204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是数项对价不完整的典型主给付关系达致整体性均衡,规制难点是关于各类典型合同规定的适用冲突。传统类推适用方法忽略了缔约人对关于典型合同规定的规避适用意图,特别是将导致权利义务内容的错误。合同类型复合的解释应遵循整体评价方法,整体对价关系中各项典型主给付关系所处地位与分量配置反映了构成类型复合合同的各类典型合同间的功能牵制,应依据功能牵制的结构特性确定参照适用方法。对主次牵连结构,重点是排除适用关于从属性合同类型规定中的效力及责任规定;对包含的结合结构,应明确关于手段性合同类型规定的补充适用地位;对重叠利用结构,应优先采取合同分割说,无法分割的,应适用关于与给付主要目的对应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并视情况要求缔约人补足未为之给付或返还已为之给付;对并向聚合结构,应以给付集合体为单位完成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对等值对立结构,应确立双方的抽象给付目的并围绕其对待给付地位确定参照适用方法。

关 键 词:合同类型复合  整体评价方法  对价关系  结构特性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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