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
引用本文:许光耀.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J].政治与法律,2024(4):17-29.
作者姓名:许光耀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政策定位与反垄断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ZD077)的研究成果;
摘    要: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据杀熟的主要损害是对消费者直接进行剥削,从每个消费者身上榨取每一分利润,而不是对竞争者进行排斥,因而属于过高定价行为。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与传统的过高定价行为又存在一定差异,在其分析过程中必须根据这些特殊性,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与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正。采用反垄断法上关于过高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基本步骤是:其一,认定行为人拥有支配地位;其二,将杀熟行为认定为过高定价行为;其三,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理由进行抗辩。其中在支配地位以及过高定价的认定上,大数据杀熟行为都具有一些传统产业中所没有的特点,需要依托反垄断法理与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大数据杀熟  过高定价  个性化定价  价格歧视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