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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证立及其制度展开
引用本文:黄恒林.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证立及其制度展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2):104-124.
作者姓名:黄恒林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全球人权治理视域下我国无障碍公益诉讼制度研究”(22XFX001);
摘    要:在现代风险社会,司法如何通过制度架构有效预防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通过预防性司法制度应对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既是履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主动选择,也是因应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需要从现行保护模式入手,公共执法模式与传统诉讼补救模式在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的防控上均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不能对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周延保护。为完善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总体层面应当注重从自我控制到公共治理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保护模式从补偿性到预防性的制度延伸;具体层面需要逐步确立“高风险”的法律基准和检察机关处于诉权主体的优先顺位,以及对诉前程序、证明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或更新。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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