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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
作者姓名:蒋成旭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行政诉权处分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14)的研究成果;
摘    要: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关 键 词:行政协议  信赖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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