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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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儒洋,潘育连.“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J].人权,2003(3):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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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儒洋 潘育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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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委
(钟儒洋),江西省兴国县委(潘育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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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煤矿及工头都认为他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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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死合同” 无效合同 案例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法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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