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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
引用本文:钟儒洋,潘育连.“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J].人权,2003(3):27-27.
作者姓名:钟儒洋  潘育连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委 (钟儒洋),江西省兴国县委(潘育连)
摘    要:农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煤矿及工头都认为他们不

关 键 词:“生死合同”  无效合同  案例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法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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