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法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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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春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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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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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犯罪的认识误区 当前,司法机关对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理,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如何具体认定犯罪事实,意见还不尽一致。究其原因是在犯罪客观方面没有正确认识买空与透支的关系,将买空等同于透支。 1.股票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法律关系。股票交易在我国目前虽以现货交易为限,却不以实物证券办理交割。以上海为例,证券所运用电脑过户系统,当股票交易成交,即在买进股票帐户内增加该种股票的数量,同时将卖出方股票帐户减少相应的数量,股票过户完毕。但应收应付资金并不按逐笔股票交易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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