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讼师为何没有转化为现代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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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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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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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出现诉讼代理人的历史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当时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由于严格等级制度的存在,贵族在发生争讼时自己不能直接参与,而是派遣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这些诉讼代理人不是专门的职业人员,而是贵族能言善辩的臣下。这些代理人是作为贵族的替身看待的,当时有哪一方辩论失败则处罚相应代理人的情形。进入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被称作"刀笔吏"和"讼师"的民间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逐渐普遍,几乎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但由于他们的代理行为存在的"挑词架讼"、扰乱司法管理秩序的情况,并危及封建王朝的统治权威,因此一直未被法律所认可。相反,历代都有一些"刀笔吏"和"讼师"被送官治罪甚至遭处死的事例。在法律上认可诉讼代理人是到元朝之后,明、清两代亦有因袭。元朝法律规定,官员以及年老疾患者的亲人、家属可在特定的家事诉讼中代理出庭诉讼。此立法的原意在于维护官民等级制度,但也有体恤弱者的一面,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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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代理人 律师 转化 讼师 奴隶制社会 等级制度 职业人员 贵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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