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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摘    要: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职,按照本办法处理。第二条工作人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一)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合退休条件的;(二)自愿退职的;(三)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第三条工作人员的退职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发给:(一)工作年限满五年或在五年以下的,除了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外,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二)工作年限满十年或不满十年而在五年以上的,除按(一)项的规定发给外,从第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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