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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选择
引用本文:陈秋云. 论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选择[J]. 理论月刊, 2010, 0(3): 107-109
作者姓名:陈秋云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社科部,广东,广州,510006
摘    要:汶川地震造成部分受灾居民个人财产全部丧失殆尽,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处理灾后不良贷款。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债权人有重要意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征信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现金占主导的消费方式等因素,个人破产制度很容易诱发破产欺诈,因此我国暂不适于出台个人破产制度。

关 键 词:个人破产制度  社会信用制度  破产欺诈

On Selection of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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