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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春秋》决狱在中国封建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
引用本文:马念珍.试析《春秋》决狱在中国封建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3).
作者姓名:马念珍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理教研室
摘    要:《春秋》决狱又称为经义决狱,是指在审判活劝中,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公羊春秋》中的伦理原则和事例作为判决案件的根据.《春秋》决狱是汉代出现的一种特殊审判方法,是汉武帝采纳了公羊派大师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后的产物.然而纵观中国封建司法实践的历史,如何解释盛极于汉时的《春秋》决狱的现象?《春秋》决狱在极力维护封建伦理的诉讼制度和诉讼原则的发展、完善过程中起过怎样的作用?如何评价其历史地位?正是本文欲分析之所在.据《史记·太史公自序》所载:《春秋》的内容,主要是“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贼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被敞起为,大道之大者也.”就《春秋》的基本精神讲,强调“绝对的忠君”、“原心定罪”以及“亲亲相为隐”、“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以功过覆”等等.《春秋》决狱的实质就是用儒家伦理思想和道德原则来指导审判活动.《春秋》决狱兴起于西汉中期,绝非偶然.汉初经历了近70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开始进入全盛时期,具有雄才大略的武帝,当然不会仅满足于汉初以来的“无为而治”,为巩固建汉以来政治、经济建设发展的成果,武帝认为还必须在思想领域内实现大一统,而董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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