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对涉及行政征收、征用等五类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情形规定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但对当事人坚持不申请一并解决关联民事争议又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实务中存在迳行中止审理说和关联部分必要审查说等不同的审理路径和裁判观点。上述两种观点又互有利弊,在个案的处理上,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权衡和判断,在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目的的同时,在现有审判条件下尊重司法规律,对行政权的行使保持必要的谦抑和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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