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比较优势与立法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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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李艳芳,李章军,周文霞,许婷婷,曹炜,张舒,徐旭芬,李乐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比较优势与立法需求[J].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20, 0(4): 124-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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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 李艳芳 李章军 周文霞 许婷婷 曹炜 张舒 徐旭芬 李乐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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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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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性质上看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功能主要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领域中的政府买单问题,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基于职责需要立即介入调查,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治理与修复活动,但缺乏向污染企业追偿的明确义务和有效途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为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能够发挥政府在诉讼能力、经费和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分工与起诉顺位。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未来需要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以确立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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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政府环境责任 损害担责 |
The Purpose,Comparative Advantage and Legislative Demand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s Lit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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