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运用与完善——以“周星驰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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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力 何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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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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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可以认定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选择。人格权兼具精神利益和财产属性,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侵权程度、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等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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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 人格权 侵权 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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