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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规制——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为例
作者姓名:张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类案频发,严重妨碍了抗击疫情工作,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列举规定,在有关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适用中,应在准确把握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及其他人员的不同行为类型,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关联性罪名,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 键 词:新冠病毒肺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妨害传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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