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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应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蒋晟
作者单位: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情介绍:刘某于2005年9月到某报社工作,经单位培训成为一名投递员,双方协商月工资为800元。刘某称,该报社在2008年3月17日宣布其所在的发行站解散,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到该发行站上班。刘某在报社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

关 键 词:非全日制  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报社  经济补偿金  投递员  工作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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