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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企业的规章制度须合法
作者姓名:
蒋晟
作者单位: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
案情介绍:某公司于2008年2月招用方某,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方某的工作岗位为售货员,月工资标准为820元。2008年7月31日,该公司人事经理通知方某8月1日起到经营部从事业务员工作,方某当时未表示异议。
关 键 词: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人事经理
通知方
售货员
合法性
公司
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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