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9年11月,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总则部分增补了诸多内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强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增设针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强制报告制度等。其亮点之一则是新设了"政府保护"专章,助推了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进程。尽管如此,就未成年人监护监督而言,基于监护监督制度的专属性、立法设计、公权力介入方式、国家监督职能受限等原因,国家监督监护与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尚未得到完美衔接。因此,应当明确监督主体、明晰监督对象、明定监督义务、细化强制报告制度,方可有效实践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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