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价值及本土化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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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萍,陈松然.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价值及本土化途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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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萍 陈松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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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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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生理年龄作为唯一标准,不考虑行为人实际心理成熟程度的做法,在犯罪日益低龄化、暴力化的当下,已不能满足法益保障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修改完善已势在必行。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了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但简单地降低责任年龄起点的做法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与差异性。因此,若能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从技术层面对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进行补充完善,结合目前正在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应对犯罪低龄化现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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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责任年龄 恶意补足 引入价值 案例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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