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清代未成年人杀人案审理中“恤幼”律例的适用——兼论“非规则型法”
引用本文:王炳军.清代未成年人杀人案审理中“恤幼”律例的适用——兼论“非规则型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1).
作者姓名:王炳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清代在适用名例律"恤幼"条文审理未成年杀人案时,对"幼弱"的衡量,从单一的年龄标准转向年龄上的"幼"和事实上被无理欺侮的"弱"两项标准,并形成突破律文的条例和成案。从形式上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以例破律,实质上依然符合律文的精神或律文对应的道德伦理。"恤幼"条例的形成及适用都是以情理为依据,但是情理的认定是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的。清代未成年杀人案的相关律例形成和适用能够验证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的非规则性。但寺田浩明将中国法的规范统一性归结于"情理"而不是"皇帝的意志",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实际不符。

关 键 词:未成年人杀人案  律例  情法之平  非规则型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