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新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金泽刚,张涛.调整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新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3). |
| |
作者姓名: | 金泽刚 张涛 |
| |
作者单位: | 同济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
| |
摘 要: | 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惩治观转向、被害人保护与刑法公众认同的三个维度看,有必要对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建议在维持现行绝对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进行修改。从而,结合民事、行政法律,在我国形成一个从8周岁到12周岁,再从12周岁到14、16、18周岁的既相互衔接又有重叠交叉的立体法律责任年龄层次体系,使年龄这一客观因素在整个未成年人法治体系中能够"相互照应""各司其职",该方案的优势还在于其"重叠区域"具有可选择性,以适应不同的法律治理方法。
|
关 键 词: | 低龄恶性犯罪 12周岁 情节特别恶劣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