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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体现
作者姓名:张美英  祁胜辉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摘    要:法律作为国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形式之一,是通过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诸多部门法的共同作用来完成其规范使命的。一个行为,当其需要由法律来调整时,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法者首先要考虑的刑法以外的部门法可否适用,如果依靠这些部门法就可解决,则决不求助刑法;当诸法无计可施时,刑法才发挥其最严厉的调整作用。

关 键 词:谦抑性原则  刑法  少年司法  部门法  人的行为  行政法  立法者  执法者  司法者  法律  国家  作为  宪法  民法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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