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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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美英 祁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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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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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作为国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形式之一,是通过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诸多部门法的共同作用来完成其规范使命的。一个行为,当其需要由法律来调整时,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法者首先要考虑的刑法以外的部门法可否适用,如果依靠这些部门法就可解决,则决不求助刑法;当诸法无计可施时,刑法才发挥其最严厉的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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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谦抑性原则 刑法 少年司法 部门法 人的行为 行政法 立法者 执法者 司法者 法律 国家 作为 宪法 民法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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