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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贫苦革命烈土、革命军人家属实物补助的暂行规定
摘    要:为解决贫苦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之生产、生活困难,特根据中央颁发的「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及「烈军属实物补助费及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的使用办法」的精神作如下规定:一、凡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烈军属),经积极帮助参加互助合作从事生产,并经代耕优待而其生活仍有困难不能达到当地群众生活水平者,得依下列条件,确定等级享受定期的实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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