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范围、内容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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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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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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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新的重要课题。修订后刑诉法实施两年多来,仍有一些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不能落实。究其原因,除了存在“怕伤和气”等主观因素外,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具体问题,以致难以操作。本文试就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作些探讨。立案监督的范围,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称“应立不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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