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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引用本文:柯卫,周超.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J].法制与经济,2010(1).
作者姓名:柯卫  周超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项目《法治现代化与法治精神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9B24)的研究成果
摘    要: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实证主义法学一方面站在自然法学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问题上又由经历了奥斯丁、凯尔森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到哈特的法律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再到拉德布鲁赫的从实证主义到自然法的转向。这样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事实上正说明了实证主义法学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正在逐渐地向自然法学靠拢,认同了自然法学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关于法律必须含涉道德性的观点。同时也说明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上的认知与理解也正在日益达成共识。

关 键 词:实证主义法学  法律  道德  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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