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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机关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理论探讨
作者姓名:刘世珠  左连璧  谢丹
作者单位:沈阳军区军事法院,沈阳军区军事法院,沈阳军区军事法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军事机关可否适用“行诉法”的问题,已引起军内外法学工作者的关注,正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仅就我军内部是否应当实行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如何实行的问题谈点管见: 一、军事机关适用“行诉法”需要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1.关于军事机关是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从我国目前的宪政状况来看,军事机关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机关,它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不构成隶属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军事机关似乎不在国家行政机关之列。但是,军事机关确有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行使国家所赋予的部分行政权力则是确定无疑的。在这一点上,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职能部门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因为它只行使部分的而不是全部的行政权就不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作出不当的行政行为,就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到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必然会产生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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