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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作者姓名:金星  高中营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主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申请人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出资是否到位的认定,应适用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未实际使用且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法院在审查此类追加案件时,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选择诉讼程序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出资不实  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程序  股东  公司法  执行程序  追加  申请执行人  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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