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强行平仓是否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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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苏连云港李广根问:原告以开盘价每股2元限价委买工股1000股(保证金4000多元),被告接受委托申报进场交易,并经查询,是以此价成交、后原告又委卖出300股,也成交。至10时15分,被告向原告声称是以每股8元买入1000股工股,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交割草后才能追认,被告不答应,并于10时30分将原告余股700股强行平仓,没收原告卖出300股的收益,理由是原告当时透支。后经查是被告交易员失误在9时32分以每股8元替原告购入的。请问: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透支,被告强行平仓是否有理?本刊法律部答:在正常情况下,股民应在保证金额度内委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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