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提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货币补偿金额是以同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本身的新旧程度和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如实行产权调换.则通过新旧房屋双向评估找补结构和差价后.实行以旧换新。这不等同于简单的、不找差价的“拆一还一”。新条例还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报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新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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