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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提请任命前的“灰色两个月”
作者姓名:梁厚能  张蓉
作者单位:[1]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实践中,笔者发现,在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已经产生,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还未被提请之前的2个月内,地方党委、政府认为上一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在延续,党

关 键 词:政府工作  组成人员  地方组织  人民政府  领导人员  人大常委会  主要负责人  政府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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