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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自身特点的标志如何认定——卡尼尔研究中心“水润凝护”商标申请被驳回案评析
引用本文:周波.“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自身特点的标志如何认定——卡尼尔研究中心“水润凝护”商标申请被驳回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0,84(2):49-52.
作者姓名:周波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40
摘    要:实践中,对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的“仅仅直接表示”的理解存有误区。如果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中,体现商品自身特点之外的其他构成要素起不到主要识别作用、对标志整体产生不了实质性的影响,应被认定为“仅仅”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点。如果是以所谓“暗示”的方式反映商品的自身特点,但这种“暗示”会使相关公众不可避免地产生对该商品的自身特点的认知,则应被认定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点。

关 键 词:商标注册  区分来源  显著特征  自身特点  案例评析

Determination of the Signs Only Having Direct Reference to the Features of the Goods
ZHOU Bo.Determination of the Signs Only Having Direct Reference to the Features of the Goods[J].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2010,84(2):49-52.
Authors:ZHOU B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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