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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支付双倍工资时应有上限
引用本文:王忠.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支付双倍工资时应有上限[J].工会博览,2013(1).
作者姓名:王忠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 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张某向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多,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某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并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此后的2008年11月10日,某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接着,2008年11月15日,某公司再次向张某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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