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支付双倍工资时应有上限 |
| |
引用本文: | 王忠.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支付双倍工资时应有上限[J].工会博览,2013(1). |
| |
作者姓名: | 王忠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案情回放
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张某向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多,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某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并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此后的2008年11月10日,某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接着,2008年11月15日,某公司再次向张某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