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辅导(四)——其他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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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剑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辅导(四)——其他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规定[J].今日民族,2003(4):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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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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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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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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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行政区域划分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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