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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四、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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