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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摘 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別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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